《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卖方在出卖房产时,对房产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依然有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致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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