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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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员工与大型铁路国企维权获胜诉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16人看过

案件描述

陈先生是大型国企内蒙古鄂尔多斯东乌铁路公司的职工,2010年从兰州交通大学毕业后就被直接招聘到该公司做技术员。2013年,陈先生打算换一个工作环境,回老家甘肃兰州发展,故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没有服务满5年的职员支付违约金,否则不给档案。其他同事都选择给了几万等的违约金,而陈先生在咨询了刘律师后,发现公司收取违约金的做法违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拒绝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刘律师向陈先生提供了如下意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x月x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3年8月10书面提出辞职,被申请人违法扣除申请人7月、8月份的工资及7月份的奖金共计人民币xx.00元。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法克扣的工资应当尽快退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违法主张违约金,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除《劳动合同法》第22条、24条之外的情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均不可收取违约金。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间从未对申请人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费用,现主张收取申请人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单方加入的条款,未经申请人签字认可,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被申请人主张违约金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有效地合同条款及支付了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凭证等事实的支持,纯属无理要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3、被申请人从9月10起15日内,负有为申请人办理档案、社保转出手续的法定义务,现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办理,视法律为儿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xx.00元。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大型的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理应作为遵守法律、关爱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范,却严重无视法律,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委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退还违法克扣的工资,停止无理的要求。

办案结果:最终,在刘律师的帮助下,铁路公司放弃了主张违约金的无理要求,给陈先生放行,为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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