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B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B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日将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提交本院。为此,担保人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6,00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冻结被申请人B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