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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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获刑十个月

发布者:李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6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超为反映房屋拆迁问题,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26日止,在工作日自行或协同养某刘某峰(脑性瘫痪,四级残疾)等人人民政府办事处上访。在办事处信访接待处及政务大厅,张某超有时夏天赤膊、冬日着内衣秋裤,衣冠不雅,引人围观;有时拦堵机关入口,在大厅接待排椅上横躺或就地躺卧,故意喧哗,制造混乱;经常到党政领导办公室缠诉、有时贴身紧跟机关工作人员,拦堵其下班车辆,干扰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其有时中午、晚上下班后仍滞留办公场所,席地而睡,拒不离开,破坏机关工作制度。2017年7月10日,张某超因殴打办事处安保人员,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4日,张某超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为处理张某超的上访事项,办事处曾多次接待、答复,提出为其办理低保、廉租房等方案,张某超拒不接受,不听劝导,在因闹访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依然持续每日到办事处缠访、闹访。2018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张某超同刘某峰来到办事处政务大厅,张某超就地坐在大厅中央地毯上,刘某峰坐到大厅咨询服务台上。办事处安保人员徐某在劝离、制止刘某峰过程中,与刘某峰发生拉扯,右手被划伤。办事处工作人员报警后,张某超、刘某峰被抓获,次日刘某峰被行政拘留。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超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超以反映问题为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持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闹访、缠访,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过审理依法进行相关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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