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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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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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宣某民间借贷一案,最终追回欠款30万

发布者:张韶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宣x珍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x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x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5、2006年原告辞职于上海市长途客运站,之后在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租借房子开设棋牌室直至2018年下半年结束,另有前夫庄x的工资资助维生。原告不从事贷款生意。在本市法院借贷案件仅此一起。2016、2017年左右被告至原告棋牌室玩时与原告认识,因为被告天天来棋牌室捧场,所以双方关系不错。本案借款多次累计。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主要以其女儿治疗乳腺癌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出于同情且都为人母,原告同意出借。多则10万元,少则2万元,交付形式主要是现金,也有两笔银行转账。分别是2017年1月7日原告转款2.79万元至案外人吴某某(简称吴)账户,吴是被告前夫。3月10日原告让好友马某转款9.3万元至被告账户。马某和被告无借贷关系。碍于朋友面子,原告均未要求被告立条,亦未约定利息,被告只口头承诺女儿医疗费报销后还款。2017年春节后,被告女儿自述根本未得病,原告才知被骗。所以2017年3月9日在原告朋友绰号“黄三”(简称黄)找到被告后,在黄家中,在场人原、被告、黄及马某。原告要求被告填写了马某提供的格式借条,明确借款金额30万元,2018年3月9日还款,利息未约定。期满,被告未还款,原告去电、微信方式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当月23日马某去电被告催款并录了音,电话中被告承诺还款但无明确时间,所以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诉至法院。

  被告王x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借条、承诺书、收条原件各1张,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借期的约定;2、原告工行汇款凭证2张及其账户明细,证明12.09万元的交付和原告9.5万元取款记录;3、马某与被告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当庭播放马某XXXXXXXXXXX号的手机)附文字稿,证明马某向被告催款及被告承诺还款之实。原告愿对其庭审所述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名下工行卡号尾号“3439”账户2016年5月至11月30日累计取现9.5万元。2017年1月7日原告上述账户转款2.79万元至案外人吴某某账户。2017年3月9日被告填写了原告男友马某从其放贷朋友处获得的格式借条、收条、承诺书各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至2018年3月9日,原告自述书证中除借条上原告姓名及身份事项是马某书写,其余均被告书写,借条上被告注明其手机号是1830...4187。次日,马某转款9.3万元至被告账户。原告自述马某与被告无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该款系30万元中的部分。2018年3月23日马某去电被告上述手机号催要30万,被告表示“先给一半”。2018年3月28日原告以被告借款分文未还,人失联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承诺书原件各一份、原告账户明细及汇款凭证两张佐证,借条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合意、借期的约定。账户明细能证明原告2016年5月至11月有9.5万元的取现,但针对取款与系争款对应性证据原告未提供,且被告借款时间段除原告陈述外无任何书证佐证,该9.5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不予确认。两张汇款凭证中2.79万元系原告转至吴某某账户,对该款吴是否交付被告一节原告无证据证明,故对原、被告间2.79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不予认定。借条出具次日案外人马某向被告转款9.3万元,原告自述马某和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款包含于系争款内,故对原、被告间该9.3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余额8.41万元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交付的存在,对8.41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不予认定。虽然被告在和马某通话中未对30万元借款金额提出异议并且答复先还一半,但这些都只是被告的主观态度,与借条具有同一证明效力,且录音中不难听出被告的应付口气,事实上原告自述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是被告的真正态度。本案,因原告缺乏9.3万元以外不随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的客观证据,所以综上,被告只需承担9.3万元的返还之责。当今社会,放贷的公司或个人贷款操作流程良莠不齐,貌似完美证据的违规、虚高、一方出借却由他人出面交涉、多方收款或以各种名义向债务人收费、在债务人急需资金的迫切境遇下要求债务人当场现金形式还本付息、付费以削弱债务人证据效力等不合法借贷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触犯刑法。借条和转账凭证是债权人以备诉讼的要件,而转账记录既是债权人赖以诉讼的依据,同时也是反映团伙性行为的证据,所以嗣后被告如有与原告不一致的陈述,可凭借相关证据维权或和情况类似的原告的其余债务人一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约束现今民间借贷中的不法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x珍借款9.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0元(原告宣x珍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755元,被告王x负担2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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