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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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潘XX与刘XX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韶峰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

1、优势地位股东利用其经营公司便利,伪造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利益。

2、股东应该运用公司法授予股东的权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

3、涉案股东会决议系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形成,且决议上的股东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对此,被上诉人在其曾提起的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中,也予以确认,故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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