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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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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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加工合同,追回加工款85000万,获得胜诉

发布者:张韶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从与被告严x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x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85000元以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初开始为被告加工大理石。2019年3月22日,双方对2018年至2019年1月30日的加工款进行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协议,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85000元。其中的30000元,被告要求其指定的担保人支付,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交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担保书。现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满,但未按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8年起为被告加工大理石。2019年3月22日,双方对加工款进行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协议,载明尚欠原告加工款85000元,其中30000元由他人担保;余款5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的,按每月3.5%支付利息;如产生纠纷,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结算协议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加工费。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算协议、聘请律师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的加工款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原告已主动调低计算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x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从加工款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严x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从律师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严x奇负担。原告陈x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严x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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