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尊敬的简某旺(身份证号 )先生: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受邓某祥的委托,我所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单位,特向你致此函:
邓某祥向我所提供一张欠条:欠款人简某旺,家庭住址邵阳县大木山,手机电话 ,欠款人今已收到债权人邓某祥货物,于2020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下欠货款共计伍仟陆佰伍拾柒元(5657元)。经双方协商约定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依法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诉讼,由欠款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欠款人签名:简某旺,2020年5月16日(详见欠条复印件)。
据邓某祥向我律所反映,到现在为止,你仍然有肆仟元(4000元)货款没有支付给他。另为催此款他已向律所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
故现特向你致此函,请在收到此律师函后立即将上述6000元费用全部支付给邓某祥,金额虽小,诚信昂贵,没必要为这芝麻点小事闹到法院,又是执行,又是被拉入黑名单,没必要,和气生财,请予理解并配合。
此致
简某旺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邓琼泉
2022年5月 日
167人看过律师函是否有法律作用?
471人看过民事答辩状(代位权诉讼)
953人看过追偿权起诉状
333人看过民事起诉状
3807人看过刑事申诉书
3917人看过马某广刑事申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