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曾某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邓某武,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金峰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邓某红,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金峰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购车款121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耍得很好的朋友,2013年12月3日,被告邓某红称他是失信人员,以他的身份证贷款买不了车,于是要原告曾某溪帮忙提供身份证、银行流水、驾驶证买车;贷款买车需要担保人,于是要原告邓某武帮忙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原告曾某溪提供身份证在邵阳市和宏汽车贸易投资责任公司贷款(提供贷款公司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发动机号为D5663945,车辆识别代号为LJDMAA22XD0109489,车牌号为湘E9DJ58小型轿车;原告邓某武为此车提供了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该车购买当天就被被告邓某红开走了,由被告邓某红管理、使用、出租;现在该车不知去向。该车所欠下的贷款被告邓某红没有还。
2015年12月15日,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判令曾某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5年4月30日贷款本息人民币13810元,逾期罚息453.05元、未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50469元,共计人民币64732.05元;同时判决邓某武对前述曾某溪所负债务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3月2日,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邓某武银行卡上的48979.95元划给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开去并丢失的湘E9DJ58小型轿车是原告曾某溪和邓某武的共同财产,邓某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综上所述,两原告于购车当天车就被被告邓某红开走,现该车不知下落,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对该车的财产利益,应该依法照价赔偿,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曾某溪、邓某武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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