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代理的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取得圆满结果。面对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向辞职员工收取高额“人才培养费”的强势做法,周林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2万元不当收费,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本案中,委托人张某在某三甲医院工作近八年,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初,张某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依据其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辞职须赔偿人才培养损失费”的约定,要求张某缴纳中级职称标准2万元的人才培养费,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迫于无奈交纳该款项后,委托周林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该笔费用。
周林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1.锁定法律依据:紧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方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医院日常组织的常规技能培训属于法定义务,不构成约定违约金的法定事由。
2.击破制度合法性:针对医院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周律师指出该规定扩大了法定违约金适用情形,属于违法设定劳动者责任,不能作为收取费用的依据。
3.排除“胁迫”争议:针对医院可能提出的“自愿交纳”抗辩,周律师强调劳动者在“不交钱不办离职”的困境下交费,系被迫行为,不能改变收费的违法性质。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周林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医院虽组织过日常技能培训,但未为张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脱产专业技术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情形;医院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收取人才培养费2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判决医院在十日内退还全部2万元。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周林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法律对违约金的严格限制、有力击破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为劳动者在离职困境中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