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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成功维护当事人200万债权

发布者:伍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

诉讼代表人:岳西县**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珏,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西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珏,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皖082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公司对**公司享有工程造价咨询费普通债权200万元的诉讼请求;2.**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于**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当时是委托两家公司进行审计,上诉人委托了被上诉人进行审计,政府协调组委托了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接受上诉人委托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已签章验收。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272.98万元为**公司的破产债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公司与**公司就“岳西县瑞城.**项目”签订《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亦无异议,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公司提交“基建工程(决)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及其相应资料后,**公司在“基建工程(决)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的“建设(委托)单位”栏加盖**公司的公章,应认定为**公司已接受**公司的报告,**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公司亦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公司在委托**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外,同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审核,在其他单位出具报告后,即不再支付**公司的咨询费,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对**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岳西县瑞城.**项目”的咨询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公司管理人认为**公司的审核结论误差巨大,是相对于其委托的其他单位的意见而言,其主张在本案中不应采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岳西县瑞城.金翠名苑B区项目”结算审核的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对该部分咨询费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西县**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工程造价咨询费普通债权200万元(含税);二、驳回原告安徽**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岳西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完成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该合同约定内容看,工程造价咨询范围为:工程施工结算审核、对工程签证提出审核意见。2018年3月25日**公司完成审核及验证并向上诉人提交了《瑞城商都金翠名园C区工程审核验证报告》,上诉人在《基建工程(决)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建设单位栏加盖了公司印章。该行为表明被上诉人将工作成果实际交付,上诉人亦予以接受。现上诉人认为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并实际交付工作成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基建工程(决)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建设单位栏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即表明上诉人实际接受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不能否定公司印章的效力。上诉人认为**公司没有按约完成审计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还认为因被上诉人提交的《瑞城商都金翠名园C区工程审核验证报告》与定案结算的审核结论误差太大,上诉人有权拒付审核费的理由,因双方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并没有如审核结论不被采用则不给付审核费的约定,且上诉人所谓的误差大亦是与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相比较而言,不能因此否定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故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岳西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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