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灿民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6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乙,女。
原告甲与被告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女张三由原告抚养,次女李四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相互具有探视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0月在原告家办理了酒席,2012年9月6日生育长女张三,2015年4月8日生育次女李四。前期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23年2月过年期间双方感情一直下滑,经常为琐事吵架,再也无法共同生活。因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孩子抚养问题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和被告乙同居期间所生长女张三由原告甲抚养,次女李四由被告乙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互相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原告甲向被告乙一次性支付长女张三、次女李四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10000元,已当庭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