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述
原告患者李某认为医院存在胎儿监护不规范、对高危因素认知不足、未及时终止妊娠、风险告知无书面记录等多项过错,是造成胎死宫内的重要原因。
被告辩称
被告医院辩称符合诊疗规范。
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一是未规范开展胎儿心电监护;二是对“糖尿病血糖控制不佳”“重度子痫前期”及产妇肥胖等引发不可预测死胎的独立高危因素认识不足;三是在患者心衰控制后未及时终止妊娠,虽病历记载曾向患方建议终止妊娠但遭拒绝,然无书面告知记录,亦无患方签字确认,反映出医方对疾病风险的认知存在不足。
本案中,胎儿胎死腹中与患者自身疾病及胎儿发育不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不良妊娠结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虽然在诊疗的部分环节存在违规行为,但其过错行为与不良妊娠结局仅是间接、轻微因果关系。医方诊断、用药、多学科会诊等整体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胎死宫内主要系患者自身疾病、胎儿发育不良导致。因此,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为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结合医院轻微过错,酌定其承担20%赔偿责任。依法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按责任比例折算。结合本地经济水平、过错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引发,医院仅为轻微、间接过错,一审20%责任比例合理。患者李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病历造假、精神疾病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被告医院按照20%赔偿原告患者李某各项经济损失。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慧律师提醒
本案是妊娠并发症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对医患双方均有参考意义。发生医疗纠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尤为重要。本案中,对于医疗机构,接诊妊娠合并心脏病、重度子痫前期等高危孕产妇时,必须严格落实胎心监护、病情评估等诊疗规范,涉及终止妊娠、病情风险告知等关键环节,务必留存书面文书及患者签字,完善证据链条,规避告知瑕疵带来的责任风险。后续治疗费若尚未实际产生,法院通常不予直接支持,可待费用发生后再起诉。此外,患方质疑病历真实性、诊疗过错时,需提供客观、有效的佐证材料,仅凭主观推断无法推翻现有结论。遭遇医疗纠纷,双方应尊重专业鉴定意见,依法理性维权,合理提出诉求。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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