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某市安圆大药房(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药房阴凉区中药饮片柜内查获1包枸杞子,该药品有效期至2023年03月05日,检查时早已超过有效期限。该药房存在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劣药。考虑到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全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过期枸杞子1包;二是处以罚款5000元,并要求药房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全部处罚内容。
游慧律师法律分析
一、过期药品属于法定劣药
《药品管理法》明确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划定为劣药。药品存在有效期限制,是因为药效会随时间衰减,过期药品有效成分不足、易滋生微生物,服用后无法达到预期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肠胃不适、过敏、脏器损伤等安全隐患,药房作为药品经营主体,售卖过期药品直接侵害消费者用药安全与身体健康权。
二、经营药房负有药品全周期管理义务
药品零售企业需对入库、陈列、储存、效期清理全流程负责,阴凉区中药饮片有专属储存条件要求,药房应当定期开展效期巡检、近效期药品单独标识、过期药品下架封存销毁。本案中过期枸杞子长期陈列在售货架,足以证明药房日常药品养护、巡检制度未落地执行。
三、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边界
本案得以减轻处罚,核心满足三项法定情节:首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但即便减轻处罚,药房仍需承担没收涉案药品、缴纳罚款的行政责任;若药房存在多次销售劣药、拒不配合执法、过期药品已售出造成人身损害等情形,监管部门将顶格处罚,除高额罚款外,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也会被追究从业禁入责任。
四、延伸法律风险
若消费者购买过期药品产生人身损害,除行政罚款外,药房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批量长期销售过期药品、造成多人严重健康损害的,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劣药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追责。
游慧律师对药房药品经营合规建议
一、建立药品效期常态化巡检机制
划分专人每日、每周分区排查货架药品,对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中药饮片、西药设立近效专区红标警示,做到 “先进先出、近效先销”。
二、规范过期药品处置流程
发现过期药品立即下架,单独存放于不合格药品专区并上锁登记,完整记录药品名称、数量、过期日期、销毁时间,统一交由具备资质机构回收销毁,严禁私自丢弃、重新上架售卖。
三、完善储存分区管理
严格区分阴凉区、冷藏区、常温区药品储存要求,中药饮片做好防潮、避光、控温,定期检查储存设备运行状态,留存养护、巡检纸质或电子台账,以备监管核查。
四、全员药品安全法律培训
定期组织店员学习《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销售劣药的行政、民事、刑事三重法律后果,落实岗位追责制度,若店员发现过期药品未及时上报,同步追究岗位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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