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6日,患者因胸痛17小时入住被告医院,入院确诊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及后壁心肌梗死、高血压病 3 级(很高危)。被告医院当日为其实施PCI手术治疗。术后数日,患者于12月22日凌晨突发胸痛、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医患双方就此引发医疗纠纷。
原告陈述
原告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疗中未尽到充分的医疗注意义务,存在诊疗过错,该过错直接关联患者死亡结果。
被告辩称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具体死因,加之死者年事已高,本身身患多种严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均应减轻医院责任。
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从专业角度评定,过错原因力介于轻微~次要原因区间。同时提示法庭结合未尸检的法律责任、庭审情况,综合认定被告医院民事责任及赔偿幅度。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可作为定案依据。结合鉴定意见及全案事实,酌定医院承30%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医疗费支出票据,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患者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依法核算其余各项损失。
二审法院:
被告医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一审责任划分,其要求降低责任比例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无医疗费票据,一审未处理医疗费诉求并无不当。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多方因素判定,数额公平合理。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医院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被告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游慧律师提醒
本案是心血管疾病术后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为医患双方敲响法律警钟。对于医疗机构,针对心梗、重症高血压等高危病患,术前评估、术中操作、术后监护均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鉴定意见划定 “轻微至次要原因” 时,法院有权结合案情自由裁量责任比例,医疗机构仅以患者高龄、未尸检为由要求减责,若无实质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医疗损害致人死亡,近亲属可依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面对医疗纠纷,双方应理性看待鉴定结论与司法裁判,医疗机构坚守诊疗规范,患者家属依法理性维权,共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与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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