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原、被告历来有五金机械业务往来,自2012年1月起被告未及时足额付款。2013年9月11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的公司总经理林某确认从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共欠原告货款44931.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法定代表人故意躲避拒绝支付。现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44931.8元,并从2013年9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在经过律师帮助下,本案胜诉,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XX某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杭县某机电经营部货款人民币44931.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