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游某,女,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申请人:蔡某,男,汉族,住上杭县。
法定代理人:游某(系蔡某母亲),住上杭县。
申请人游某、蔡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慧,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杭县xx组,住上杭县XX组。
被申请人以“外嫁女、外嫁女所生之子”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游某和蔡某发放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申请人游某、蔡某委托游慧律师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经过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游某、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存放于XX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游慧律师简析:本案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全面维护游某、蔡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