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3年7月间,被告以投资金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当年底前归还。原告出于帮助朋友投资的目的,将能够机动的30万元通过XX行汇给被告。约定的归还期限,未见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2014年7月1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只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余20万元,因无资金为由被告要求原告宽限半年归还,愿意补原告三年的XX行利息,原告出于无奈,只好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即写下借条。可是被告自己承诺的宽限已经过去,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又以各种借口搪塞,根本没有归还的诚意。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X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经过律师帮助,本案胜诉,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