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2206号 原告:A,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足额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