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A,女,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