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20**********

  • 执业机构: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A、B、长春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A、B、长春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2民初221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 主要负责人:A,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A,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XX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37号鸿业花园103室,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A、B、长春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