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开阳县xx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开阳磷xx公司、第三人成xx铁路局、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铁投公司、开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兔业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1亿元左右。
本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律师,直接从程序上提出辩论意见,指出拆迁人是在2011年1月18日取得的拆迁许可证,根据2011年1月21日起公布并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适用原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珊涌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辩论意见,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