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刘x兴因与被申请人张x芬之间借贷关系,委托张x芬代为处理其房产,委托内容含租赁、买卖、过户等,张x芬接受委托后,将房产按照市场价卖给自己,基于委托人的身份代理刘x兴在《售房契约》上签字,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刘x兴起诉称张x芬伪造其签字,请求法院确认《售房契约》无效。
本律师作为张x芬的代理律师,指出张x芬签字是基于刘的公证委托,并非伪造,且张x芬购买该套房产,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甚至还稍高,因此《售房契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刘x兴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提出再审,法院经申请,认为一二审裁判无误,驳回刘x兴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