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明律师

  • 执业资质:1321020**********

  • 执业机构: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晓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夏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023民初71号 原告夏某甲, 委托代理人A,宝应县XX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0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B,现就读于宝应县XX,婚前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加之双方长期缺乏交流沟通,导致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顾及年幼的女儿,原告再三妥协忍让被告,由于被告对家庭长期不尽义务,导致双方自2014年4月起至今一直分室各自居住生活,且被告不尽孝道,同原告母亲关系持续恶化,从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抚养权由其自愿选择确定,并由对方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我们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16年之久,夫妻关系融洽,原告说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可以了解邻居,我们很少争吵,原告说我不尽家庭义务,孩子16岁了一直都是由我带大的,家务事都是我做,店面也是我帮助照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A,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处置房产问题,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增多,原告曾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本院未予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存在性格差异,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登记卡、裁定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原、被告应加强家庭责任感,改正自身缺点,增强互信,理性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女儿和家庭考虑,珍惜多年以来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B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