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姜X与高XX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3财保106号
申请人:姜X,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A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B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XX的房产,保全金额3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XX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XX305的房产,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A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A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