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洁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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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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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回洁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曾发生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支队X大队(于2019年3月19日认定被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该大队门口附近因上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使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右侧肋部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右侧第7、8、9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笔者作为被告的辩护人,首先是认可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罪名,但是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理由是: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无矛盾,系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起的纠纷,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3、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悔罪,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与笔者的辩护预期吻合。


三、律师观点

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罪都一定会判实刑,积极赔偿是关键。但是在积极赔偿的同时,主观认罪也是不可或缺的,避免把自首或者坦白情节错失掉,导致结果不是预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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