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洁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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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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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有分寸,推搡致伤也会构成故意伤害

发布者:回洁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8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在其工作单位一楼大厅内,因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挥臂致被害人倒地受伤。经群众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外伤致左侧第7、8、9、10、11肋骨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从事情起因上看,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同事有指、点行为,被告人身为大堂经理基于自身职责上前阻止。

2.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纠缠行为,一直追赶被告人至楼梯口。被告人已经进行躲避,想要避免发生冲突。

3.被告人仅是对被害人纠缠加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4.被告人的行为是挣脱,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的摆脱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5.被害人后三处肋骨骨折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

6.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7.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院认为

针对于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通过监控录像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被其同事推走的过程中,被害人追上来拉拽被告人,此时,被告人有明显的摆动手臂动作,进而导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在案发当时,被告人对致被害人的伤情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故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是案发后,被告人拨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手段,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及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律师观点

在生活中,处于好心劝架,伸张正义,但是要注意对于自身的保护。避免情绪激动,避免给自己不必要的麻烦,在劝架等过程中,避免和对方的身体接触。在案发后要第一时间申请司法机关的救助,给自己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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