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洁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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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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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未能第一时间会见律师,案件申诉难上加难,历时四年,两次再审,等待结果

发布者:回洁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3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津0110刑初65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孙某不服,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津02刑终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不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津02刑申4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孙某的申诉请求。上述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以津检刑申抗[2019]2号刑事抗诉书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津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孙某对于原来的供述推翻,认为自己是因为害怕导致自己的虚假供述。且同时出现新证据能够证实其实施盗窃行为系伪造的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有判决属于事实错误,应当改判被告人孙某无罪。

(二)法院认为

本案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认定原审上诉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津02刑终559号刑事裁定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刑初6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律师观点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当事人被捕,他内心是非常恐慌的,而律师可以给他极大的鼓励和安抚他的情绪;在此案件中,便是因为当事人一直没有委托辩护人,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恐惧等心理,对自己做了不真实且不利的供述,不仅导致当事人身陷囹圄,且在此后经历四年的翻案仍旧没有最后结果。

但是此案截止目前为止,已经从市高院指令二中院再审,二中院指令东丽法院再审,目前东丽法院仍旧在审理的过程中,相信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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