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洁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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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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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行为与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区别,是影响罪名更改的关键

发布者:回洁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4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9年3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在天津市西青区,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被告人持刀将头面部、身体多处划伤。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面部单条创口13.0cm,面部创口累计长度16.0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体表创口累计长度16.6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创口4.3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该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逮捕。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笔者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罪名不予认可。

    在此过程中,同时申请对于被告人的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积极的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谈赔偿,在获得谅解书后,与公诉机关沟通从轻减轻情况。

    对于罪名,提出根据所使用凶器及伤口等证据,分析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落实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情节,确保自首的法定情节的确立。

    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审判程序,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律师观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及主观心态,进行罪名的辩护。同时不要放弃对于被害人及家属的赔偿获得量刑减轻条件,同时保证自己的法定从轻减轻条件都能落实,做好每一步保证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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