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轲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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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600问(十七)

发布者:郑轲语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62人看过

1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被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出借人可否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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