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否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本批复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童装店,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效力,即认为借款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