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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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社保,如何做到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叶丹红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536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罗某在某泵业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0年2月开始每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0日,罗某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1月15日开始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罗某认为自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未给予缴纳社会保险,另外,公司从2010年2月20日开始与其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2018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总计175076元。

承办过程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公司人事管理情况,针对罗某的仲裁申请事项进行逐项分析,查找了大量法律规定并搜集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认为罗某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两个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要求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的批复意见,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缴,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罗某的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的。本案中罗某认为其从上班起,公司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罗某在上班期间对此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其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申请仲裁时才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见,罗某是因工伤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罗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2.2016年8月初罗某因回老家盖房子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写了离职报告。从罗某2016年9月-2017年1月的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及工友的证言均可以印证。因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2017年2月罗某又重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但之后又无故旷工达25天,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也已书面通告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2018年未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

      1.罗某于2017年11月20日受伤,并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双方的合同于2018年1月14日到期。也就是说,合同到期日是在罗某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2.2018年3月4日,罗某回来上班后,公司多次通知罗某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3月12日罗某所在部门主管在每周一早会上,通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中包括罗某)到人事部签订。3月19日早会上又再次点名通知要求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迟迟不愿意签订,当时在场员工及早会记录均可以证明该事实情况。

      因此,2018年未签劳动合同,一方面是在停工留薪期间,另一方面是罗某主观上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

      四、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的前提要件需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恰恰相反,罗某提出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从双方每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可以证实。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自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另外,罗某曾于2016年8月份离职,现要求公司承担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发生的权利义务,已过仲裁时效。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认同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罗某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的申请。


案件思考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要求工伤赔偿,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有支持支付的,有不支持支付的。笔者认为,要求工伤赔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在未受工伤就可以提出,既要求工伤赔偿又要求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能是工伤赔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

     二、补缴社保能否支持?

     各地仲裁操作不统一,目前主流观点是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已明确,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三、停工留薪期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及第六条均作了详细解答。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是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实务操作中每个地区规定不一,操作不一。仲裁委裁决时往往参考最高院答复或当地法院解答等。因此,处理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多结合当地的实务操作,查阅参考当地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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