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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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64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6日,某集团公司设立某集团公司分公司。2016年1月1日,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6年8月2日,该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并停止向张某发放工资。张某经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某集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某集团公司分公司2016年8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注销后的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即某集团公司承担。因此,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某集团公司继续履行,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集团型中小企业通常有很多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无争议,但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等问题却常常困扰企业HR,笔者试对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

 

1、分公司能否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合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直接以分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务中,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非常常见,已然是无需争论的问题。

 

2、分公司能否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依据事实直接确认和分公司具备劳动关系;如员工要求赔偿,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注销后员工如何维权?

分公司注销后,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员工不能再将分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员工可将总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本案中判决由总公司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据的就是前述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分公司注销导致用工主体丧失,而用工主体丧失则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出现“断档”,需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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