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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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官司怎么打?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专利 |873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13日入职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离职,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长期从事公司产品研发。2014年2月29日,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的发明专利,2015年8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5,发明人为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专利权人为某公司,该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但未依法向张某发放相关奖励和报酬。2016年9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给付专利奖励1万元和专利报酬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专利的奖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张某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在涉案专利被授权之后,其主张获得奖励的诉讼请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三人,酌定奖励金额为12000元,张某应获得奖励4000元。


关于涉案专利的报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已经实际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实施发明创造所带来的营业利润,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所起的作用、发明人作出的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36000元,故酌定给予张某专利报酬12000元。





律师提示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及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的纠纷案件。笔者对实务案例要点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1、案件纠纷性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属于专利纠纷,一般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部分观点认为,发明创造属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发明人、设计人予以奖励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范围,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存在共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专利存在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影响共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单独或联合主张权利,无需其他主体的授权。如共有发明人未对权益份额作出约定,司法机关一般先计算该专利应得的全部奖励或报酬,再按共有人人数平分,得出单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奖励或报酬。


3、权利主张的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因此,专利奖励的时效应当自发明人或设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主张时起算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每年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或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不一样,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因此,发明人或设计人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报酬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涉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时起算三年。


4、单位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或报酬的前提条件

单位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的前提条件为单位获得专利权,即专利权公告3个月内即应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放奖金。单位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创造专利已实施并获得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但对于专利权转让是否应支付报酬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转让是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之一,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一样是单位实现专利权收益的形式之一,单位应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


5、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或报酬数额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约定时,有规章制度规定,或地方性法律规范有有利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规定,应优先予以适用。

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因专利对实施产品的贡献率不同,且难以获得单位实施产品的利润额和利润率等指标,发明人或设计人无法举证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此时,司法机关通常会驳回发明人或设计人请求或酌定单位应的支付报酬数额。


综上,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但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举证能力较差,在实务中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简单易证明的奖励或报酬方式。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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