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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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单休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08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9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工作岗位为财务总监,工资为每月8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每天8小时。由于某公司将张某工资由8000元调整为3000元,张某于2019年1月2日提出离职,完成工作交接不在某公司上班。后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8000元和周六加班工资3500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经协商一致降低张某工资待遇,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本院认为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不宜认定张某周六上班即为系休息日加班,根据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工作时间(即每月不超过176个小时)的规定,结合张某2018年11月的工作时间183小时27分钟,确定张某加班时间7小时23分钟。根据张某2018年11月的工资数额7910元,计算出小时工资为45.46元[7910元÷(21.75×8小时)],故某公司支付张某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503.48元。





律师提示




很多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周六正常上班,即大家常说的“做六休一”、“单休制”或“每月休息四天”。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六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周六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一般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周六安排加班,是否一律按照周六加班实际时长对应工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每日的实际工作时间短于8小时,工作5天的工作时长不足40小时,则每周超出40小时工作时长可认定为加班时间。部分裁判机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才算加班时间,笔者认为该观点错误,该条文应理解为即使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44小时的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


为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部分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周六正常上班,或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周六加班工资,或采用包薪制约定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里。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薪酬制度的自主权,但薪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前述行为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约定。


劳动者请求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部分裁判机构不支持加班费,也有部分裁判机构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须保存工资记录两年以上备查的规定,支持用人单位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劳动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救济的不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周末单休通常属于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百分之两百支付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制度规定、劳动者放弃加班工资等方式规避法律风险。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调整工资结构方式予以规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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