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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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73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计算机和网络维护,双方一直签订有劳动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某公司对张某进行调岗和降薪,2018年11月2日,张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鉴于贵公司未与本人协商,强行调岗,不足额发放相应薪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本人现提出于2018年10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足发放相应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协商无果,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存在调岗行为,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张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实发月工资的平均数+月缴公积金+月伙食补贴+月话费补贴+月均奖金。张某公积金是从其应发工资中扣除,属于工资;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张某发放年终绩效18000元,有奖金性质,属于工资。伙食补贴和话费补贴均由某公司直接发至就餐卡和手机卡,而非现金补助,故不属于工资范畴。经计算,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81.72元。张某2000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某公司处工作18年零3个月。因此,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5个月的工资标准58861.82元。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务中,劳动者对月工资标准构成一知半解,司法机关对月工资标准的认定也存在差异,给中小企业HR造成困扰。


劳动者的工资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表述。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奖金、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扣减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伙食费、缺勤扣款等后,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发工资。


劳动者应发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加班工资、奖金、绩效、补助是经常产生争议的实务问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仅由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质上属于劳动者应发工资,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劳动者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动者应发工资,亦由用人单位中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应发工资;奖金和绩效也属于劳动者应发工资,年终奖和季度奖应分摊到每个月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劳动合同解除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不属于劳动者应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失效,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经济补偿年限是否连续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多数观点支持连续计算。另外,月工资应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综上,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工资为劳动者应发工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

(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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