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张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中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期足额支付了保险费,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人。2016年8月2日,张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送医后不治身亡。2016年8月4日,张某父母、配偶和儿子(法定继承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与某公司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某公司向张某法定继承人支付各项死亡赔偿款78万元,张某法定继承人自愿将张某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公司。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张某法定继承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立即向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故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核定,符合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付保险金。本案中,某公司为其案涉工程职工张某等人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身亡,张某法定继承人系此次保险事故的受益人,对某保险公司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向被保险人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赔付的金额超出了其所投保的职工意外身故保险金限额,张某继承人自愿将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作为适格主体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员工工伤或工亡时,只有雇主责任险才能规避或减轻中小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雇主责任险保费相对较高,保险公司还拒保部分行业或职业类别的雇主责任险。中小企业对能否将团体意外险赔偿金约定为用人单位所有,进而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存在疑惑。
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前述规定意图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道德风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指定自己(投保人)为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如果团体意外险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用人单位也无法享有保险金。
用人单位能否在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时,让员工出具承诺书或事先约定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或保险金请求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原则,专属人身性质的权益不得转让,且该承诺或约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相冲突而无效。另外,员工工亡时,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指定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投保时签订的承诺书或约定自然也将落空。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移,意味着保险公司无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保险金。
团体意外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人身性权益转为财产性质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员工或员工继承人进行赔付后,员工或员工继承人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的应为合法有效。同时,中小企业需要注意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和变更受益人之间的区别,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不得变更受益人。
综上,团体意外险不得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为用人单位,也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用人单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员工或员工继承人才可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享有保险金。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