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买两份雇主责任保险能否双赔?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279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日,某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96名员工分别在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和人寿财产保险某支公司办理为期1年的《雇主责任保险》,某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保险单明细表》载明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人;人寿财产保险某支公司《保险单明细表》载明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人。2016年6月12日,张某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工伤认定后,劳动仲裁裁决某公司向张某继承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前述款项。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支付某公司保险赔偿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96名员工分别在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人寿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伤死亡,某公司已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其实际承担的损失,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理赔,因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及人寿财产保险某支公司就被保险人雇员死亡赔偿责任的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根据两份保险合同中“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50万元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46611.11元[ 623900元×50/(50+40)],人寿财产保险某支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不再本案中处理。





律师提示




与雇主(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发生工伤,雇主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能承保的行业类别和保额都有严格限制,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通常无法覆盖雇主的赔偿责任。


从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多份雇主责任保险,能否得到多重赔偿是雇主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可见,投保人可以购买多份雇主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比如本案中某公司因员工工亡赔偿了623900元,无论其购买了多少份雇主责任保险,不论保险金额累计多少(本案为90万),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综合均不应超过623900元。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在实践中,存在投保人与同一保险公司订立两个以上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重复保险,保险金额总和是否受保险价值限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既然不属于重复保险,可视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作出了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足额赔偿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总和可高于保险价值。


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常见的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可以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但任何人均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不当利益,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雇主支出的赔偿金额。与之相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重复投保或 超额投保的问题。 


综上,在不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就同一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投保多份雇主责任保险,此举有利于提高雇主向受伤害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积极性,使雇员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