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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董劼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75450号之一 原告:A,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A,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A,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A,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D、E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8.5万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26,680元、律师费5万、担保费4,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A、B系夫妻关系,A、B系钟斐父母,2017年7月13日至8月24日,被告A因资金周转不开总计向原告借款218.5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和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A于2017年9月2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称,自2015年7月17日起,被以A、B、C、D、E等十六人为核心,参与人数达到近200人的套路贷诈骗团伙,伪造了1,650万元的虚假债务,A、B、C现正以平账人的名义谋夺被告D及其家人的房产用以抵债,2015年7月17日,被告A向名为“上海XX公司”的金融公司借款5,000元,扣除第一期利息和手续费后,实际借到4,300元,因被告A未能及时还款,先后经相关公司平账,现债务已高达1,000多万元,受到诈骗,2017年10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被告A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A被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立案侦查,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庭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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