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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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海事海商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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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组织的相关启示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9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以前关系较融洽,后原告经营一家工厂,生产建筑材料,被告原为村办建筑公司经理,后该公司资质因其他原因被吊销,在旧村改造拆迁大潮中,被告的建筑队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承揽工程。原告的建筑材料供应给被告使用,产生了大量的货款未予支付,期间的付款皆由原告为该大型建筑公司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期间多次原告催要货款,被告总推拖,后小区的建筑材料因施工机械的原因造成部分出现破损状况,被告找到原告,通知其无偿更换,原告遂决定主张相应的全部欠款,在此过程中,原告与律师接洽,针对该事件取证,准备诉讼做了大量工作,后起诉至法院,将被告与建筑公司一起主张。

证据组织:

1、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安排原告对相应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录音,包括内容中涉及货物量的问题;

2、及时对原告生产的产品,到相应的质管部门进行了质量检测,并准备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因作为产品提供者,产品是否为合格品要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应知之事;

3、对被告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取证,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不限于录音录像等;

4、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17条3款规定并申请法院进行了相应的调取证据工作;

5、诉讼中,对方提出的质量争议进行了针对性的鉴定工作。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经调解,建筑公司与被告达成协议,因其有其他帐目问题,共同支付了原告主张的款项,从诉讼金额上原告一点也没放弃。综上,律师在实务工作中,要做的不仅是诉中,诉前工作及客观时机把握很重要,本律师觉得此案例对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对方提出反诉质量问题的解决很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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