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 执业资质:1371020**********

  • 执业机构: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海事海商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银行贷款案保证人减轻责任的代理意见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银行 |3776人看过

案件描述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1、**2的委托,山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通过第一次开庭调查、质证,现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背景:

20**年3月份本案担保人之一的周**找到**1、**2,周**声称因生意需要,其要向**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担保,希望上诉人帮忙担任担保人,上诉人签字时主贷人员一栏为空,其中**2是第一个签字的担保人,**市农村商业银行***是经办此次贷款的信贷员。在一个月以后,周**致电**1,称贷款没批下来此事作废。然而在20**年10月,另外的担保人发现有一笔贷款和他们有关,这笔贷款就是周**称没办下来的,也就是20**年3月份的那笔贷款,但是主贷人已经变成了夏**。而上诉人等人根本就不认识此人,并且从未同意为此人担保。此时***称夏**已经拖欠银行贷款利息达三个月,但是***称夏**有还款能力,担保人无须担心。到20**年的2月份,信贷员***突然致电各位担保人称夏**已欠利息达6个月之久,无力偿还贷款,让各位担保人做好夏**无力还贷的思想准备,并且自称已经为其垫付三个月利息。

此时,上诉人才了解到该笔贷款的众担保人情况,具体担保人有:**1(**市第二十八中学主任),王**(**市第三中学教师),于**(贷款材料写的是园林管理单位,应是事业单位,实际本人自称无业),张**(贷款材料称此人电业职工),**2(**企业职工),杨**(机关退休干部).孙**(贷款资料称其在**广电工作,实际属无业人员),周**(原在**局上班,现因多起贷款及借款案件携款在逃)。

20**年*月15号,** 市农村商业银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市银监局接到举报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银监局有一*姓工作人员就此事当面打电话给**市农村商业银行行长,要求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并让上诉人等担保人去银行进一步说明情况。在**市农村商业银行李行长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李行长及信贷部*主任和信贷员***,在向他们反映这次贷款的事实真相以后,***承认曾经给夏**垫付3个月的利息,但银行方面并未给予明确答复。直到4月1号上诉人知悉银行已将此次贷款事件送至法院处理。通过本案背景的介绍可见上诉人亦是本案的受害者。

2、上诉人二人都不认识夏**,上诉中上诉人提交法庭录音证据四份以加以证明,首先该证据形式应为录音证据,并非证人证言,不适用证人出庭证人证言才有证明力的规定;其次,在录音中可证明二人不认识夏**,虽然***没有直接说,亦没有反驳,但从录音前后关联性来听,可以确定上诉人不认识夏**的事实。

3、银行在该笔贷款发放过程中严重违规操作。银行根本没有审查各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人的条件,就发放贷款。从签订担保合同当日就放贷款,可见,各担保人不在一处,签字后,回到银行,根本没有要求各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能力材料,更没有调查担保人的身份情况偿付能力情况;从贷款审批表中可见,各担保人是在发放贷款当天签字,而之后的审批程序中,被上诉人的相应主管人员的签署日期却是20**年2月18日,可见被上诉人对各担保人及主贷人的情况根本没有任何审查。被上诉人有相应的担保人条件的要求与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贷款通则”是作为管理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贷款发放的基本性操作指导,各银行必须以此为基础,制定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管理规范,因此,贷款通则对贷款人义务的规定是对银行贷款操作中的最低要求,被上诉人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的操作不应低于该规定,庭审中上诉人代理人亦要求被上诉人出示相关规定。本案中银行是否按照程序合法发放贷款,银行负有举证义务。

综上,上诉人签订担保合同时系被案外人周**欺骗,签字担保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是无效的;被上诉人违规发放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请求贵院查清事实,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苏村野

201*年5月14日

后记:该案几经努力,最终通过二审实现了当事人仅按较低的份额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效果理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