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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成功帮买家追回购房款

发布者:苏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购买陈某名下一商铺,总房款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定金为5万元。截止起诉之日,王某共支付房款22万元。后陈某以王某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解除该合同,并将已付房款做为违约金全部没收。经王某几个月的交涉,陈某均拒绝协商退还房款,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22万元。经法院审理,考虑到王某的违约行为,遂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陈某返还房款12万元。对于判决结果,王某表示不上诉。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王某与陈某最初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后不知何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但陈某又不同意解除合同;无柰之下,王某只好改为分期付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后因无力继续付款,导致陈某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超过30天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若出卖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可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作为违约金没收,且购房定金不予退回。

上述约定对王某极为不利,虽然王某也列举了对方的诸多的违约情况,但均无证据支持。最后法官综合考虑被告的实际损失及原告的履约情况,认为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0万元。

结合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的问题,特别提醒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应在交易前查询个人或夫妻双方的征信情况;并在认购书或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揭付款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或定金;

2.查询房屋产权状况,真正的产权人是谁,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3.定金的约定不要过高,本案中据说约定的定金是2万元,但开具的收据却变成为5万元;

4.认真查看合同条款,特别是双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5.房屋买卖需要签署大量的法律文件,在签名前一定要认真看清楚内容,不要盲目的签名;

6.不要相信业务员或对方的口头承诺,要以文字的形式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

7.对于违约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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