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2月肖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生后肖某亲属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后,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以非法用工为由要求王某开办的企业赔偿其808650元。仲裁庭以王某企业不能举证为由,支持了肖某亲属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支持肖某亲属的赔偿要求。
办案过程
这是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案件,历时二年多。第一季当事人亲属将出租厂房给王某的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又追加王某为第三人,经中级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肖某为王某提供劳务。于是肖某亲属再次以王某开办的企业非法用工为由要求上述赔偿。律师认为,王某开办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生效判决已认定肖某为王某提供劳务,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没证据表明肖某因工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后经双方多次调解,达成协议。
仲裁结果
经多次调解,王某企业自愿支付7万元给肖某亲属,双方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不向对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王某企业规模太小,平时不注意单据保存,导致无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这一案件也对小微企业主敲响警钟,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规范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