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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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中拿不到提单怎么办?——记司南国际贸易律师团成功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国际贸易 |476人看过

案情介绍:

货主A先生、B先生分别委托C女士运输货物到国外,C女士委托D女士联系货代公司运输,D女士联系深圳某货代公司办理运输,深圳某货代公司又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进行订舱。本案货物由D女士安排报关出口,提单抬头记载的托运人以及出口报关单记载的出口方为山东某公司,收货人为C女士指定的目的港公司。

货物发运后,船东签发提单,C女士收到提单复印件。深圳某货代公司以C女士委托的其他一票货物因欠付海关罚款为由,要求C女士提供现金担保,否则不予电放本案提单下货物。C女士多次与深圳某货代公司进行沟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货物长时间滞留目的港不能提货。

无奈C女士向司南国际贸易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起诉深圳某货代公司。

案件处理:

  充分了解案情后,司南国际贸易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深圳货代公司不能以C女士欠付费用为由拒绝电放货物,因此建议C女士请求海事强制令要求电放货物或者要求交付正本提单。

   但申请海事强制令存在着一系列的难点:

   1.  C女士不是提单托运人,以什么身份提出请求?

   2.  C女士与D女士的关系如何界定?

   3. C女士是否有权利直接向深圳某货代公司提出请求?

   4.  货主A先生、B先生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5.  如何提出海事强制令请求的诉讼参与主体?

   6.  请求电放货物还是请求交付提单?

接受委托后,我们与C女士一起,分别联系了货主A先生、B先生、上海某货代公司以及D女士。最终我们以深圳某货代公司为被请求人、D女士及上海某货代公司为第三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要求交付提单。

在繁杂的各方邮件往来、聊天记录、单据凭证中,司南国际贸易律师团队抽丝剥茧,整理出有用的证据材料,向广州海事法院证明C女士是本案货物的托运人,深圳货代公司扣留货物及提单不当。深圳某货代公司辩称:C女士不是货物托运人,其是接受D女士的委托办理运输,D女士才有权利提出请求;而且本案不存在紧急情况。

经过两次听证,广州海事法院最终准许C女士的申请,命令深圳某货代公司向C女士交付提单。对于深圳某货代公司提出的复议,亦予以驳回。

司南国际贸易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再次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客户的损失。对于深圳某货代公司声称的与C女士及/D女士的其他欠款纠纷,依法应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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