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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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国际贸易中居间方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国际贸易 |442人看过

 在全球疫情下,身边的外贸朋友几乎都参与了防疫物资的进出口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这些外贸朋友有的是作为居间方参与,有的是作为中间贸易商参与,较多的是以第一种方式。作为居间方,经常咨询司南律师团队的法律问题有:

       1、我们从事防疫物资的国际贸易居间活动是否合法?防疫物资的居间人是否需要特殊的资质?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居间活动可以是自然人(即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且并没有居间经营范围的资格要求,也没有防疫物资居间的资质要求。

       有人认为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应类别的备案或注册。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这里的经营活动不包含从事居间活动,因为居间人不存在储存、也不存在进货、销售。因此,我们认为从事防疫物资的国际贸易居间活动是合法的。

        2、签署居间协议能保证不被跳单吗?

       我们认为:并没有绝对的办法避免被跳单,只能拟定一份对你有利的居间协议减少被跳单的可能,或在遭遇跳单时能依据这个协议使你的损失得到赔偿。另外,居间协议是否经过公证,并不能减少被跳单的风险。

        3、如果我们在居间协议中约定跳单时高额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但是在我国法律下违约金一般采取赔偿损失的原则,即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预估交易额及居间报酬,并将违约金界定为故意违约情况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此外,还有管辖条款,报酬支付条件,居间合同如何与买卖合同衔接的细节等各种法律细节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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