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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进入前事实股权激励的优势分析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4日|分类:招商引资 |399人看过



投资人进入前后,往往是企业实际控制人考虑实施股权激励的关键时点,那么,是在投资人进入前实施股权激励还是进入后再实施呢?我们认为,企业在引进投资人前实施股权激励,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自由度、股份支付问题、税费承担等方面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现分述如下:

一、投资人进入前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减少实施障碍。

1、自由选择是否实施股权激励。

因股权激励计划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除企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外,采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由代表表决权1/2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即可实施,但如果投资人进入之后才实施股权激励的(不包括预留股权激励池等情形),因投资人会就公司控制权进行特别约定,如,投资人会要求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作为需经投资人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股权激励则可能受到投资人的阻碍。

2、自由确定激励股权的占用总股比。

如投资人进入前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或未预留股权激励池,投资人一般都会要求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实施股权激励所授予的股权数量占总股比的最高比例,目的是防止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股权被过度稀释。为此,创始股东应提前做好规划,特别是准备分期分批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提前准备方案避免与投资人进行融资谈判时无法确定激励池比例,或者超过约定的比例限制。

3、自由选择以增资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激励。

选择实股授予方式时,激励股权的来源包括增资和股权转让两种方式。投资协议中一般会对此进行类型限制,投资人往往要求实股授予仅限于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即激励池的股权先由创始股东代持,实施股权激励时再由创始股东向激励对象进行转让,如此不会对投资人的股权造成稀释。

4、相对自由的股权激励定价。

投资协议中反稀释条款有时会约定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确保员工获得激励股权的价格要比前一轮投资人获得股权的对价要高,即投资人不愿意在其后的股东以更低的成本进入,所以在新一轮融资时公司估值只能往上走,否则前一轮投资人有权要求调整股权比例。如此高的股权激励定价一般会导致员工无力支付,激励方案也会丧失了对员工的吸引力,从而导致激励失败。

 

二、投资人进入前提前布局股权激励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股份支付成本。

1、公允价影响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金额=(公允价-行权价或授予价)*股份数量,而股份支付需要计入公司的管理费用中,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金额越大,管理费用就越高,公司的净利润就越低,因此,公允价的高低影响着公司净利润的高低,从而影响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当然,无论是投资人进入前还是进去后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产生股权支付问题,提前做好规划可以降低股权支付。

2、投资人进入时间影响公允价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股份支付。

投资人进入前,公允价一般会按净资产法、类比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由于企业尚未引进投资,无类比参考,因此此时净资产法采用较多,净资产法是指激励股权的定价参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税务部门现通常也会按净资产法确定。

但投资人进入后,公允价一般会采用类比法,即参照最近一期投资人的购买价来确定,因此,投资人进入前公允价往往低于投资人进入后公允价,当公司决定以较低价格授予员工激励股份时,投资人进入前的股份支付金额也会低于投资人进入后的股权支付金额,在投资人进入前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来说更有利。

三、投资人进入前实施股权激励可降低合伙份额转让人的纳税额

因股权激励出于控制权考虑,实践中很多公司会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我们仅讨论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模式下,投资人进入前实施股权激励对于合伙份额转让人降低纳税额的优点。

根据国税总局【2014】第67号文,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如按照(公允价-原值-合理费用)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公允价越高,应纳税所得额越高,而投资进入后的公允价往往会较投资人进入前的公允价高,所以投资人进入后的转让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会高。

虽然国税总局【2014】第67号文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实务中一般税务机关会参照适用该文件确定公允价格,即当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明显偏低时,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如参照投资人进入时的价格);当然企业也可根据第13条就“正当理由”提出主张。当税务部门以投资人进入时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则持股平台转让人将承担较高的合伙份额转让所得税。

四、引进风投前实施股权激励可降低激励对象的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6)第101号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同时该规定指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满足激励标的为本公司股权的条件,而持股平台上的财产份额不等同于本公司股权,因此,持股平台上的激励标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则激励对象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3%-45%)。

因此,如果在投资人进入后实施股权激励,则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会参照投资人进入时的价格计算,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较投资入进入前会有较大增幅,激励对象也将承担更高的税负。

综上所述,企业在引进风投之前提前布局股权激励,对后续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所以建议在投资人进入前即实施股权激励或者预留股权激励池。


                                    股度律师团队 李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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