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激励分红款是否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4日|分类:股权纠纷 |592人看过


“股权激励的分红款是在税前列支还是税后列支?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成本进行抵扣?”这是一个经常会被企业家问到的问题,也是一个较具实操、较为复杂的问题。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得区分公司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

目前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已经颁布了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市场运用的经验也相对丰富,同时上市公司还受到了较为严格的财务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在公司成本中列支,但要分清股权激励计划具体行权情况区别对待: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上述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二、非上市公司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因此受到的限制较少、灵活性较大。但是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抵扣问题,也需根据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区别对待。

虽然说非上市公司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很多,但是总体来说,股权激励分为实股和虚股两大类。所谓实股,是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特征,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所有股东权利的股权。所谓虚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1、基于股权激励所获实股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激励对象基于实股取得的分红收入在性质上属于股东分红款,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可以在税后的净利润里面进行分红,应税后列支,不可以作为成本抵扣。

2、而基于股权激励所获虚股的法律基础是《劳动法》,激励对象基于虚股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质上仍然属于劳动报酬,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可知,虚股的股权激励分红款可以在税前列支,作为公司成本进行抵扣。

综上,“股权激励分红款是否可以在公司成本中列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情况来定。

 

                                                                                     股度律师团队 李斯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