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庆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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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拒付后的办案策略分析

发布者:闫庆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7日|分类:公司法 |864人看过

                     商业承兑拒付后的办案策略分析

 

【闫庆莉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安*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与天津*原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货款总价288000元。付款方式约定:需方银行电汇,全额付款,款到订货,供方收到货款后,30日内开具16%增值税发票邮寄给需方。当日天津*原公司作《送货清单》,10月26日由厂家快递直发北京安*公司。天津*原公司11月21日向北京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安**公司于10月26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20万。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5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5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经天津*康公司、天津*鑫公司、北京安*公司背书转让至天津*原公司。天津*原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提示付款,系统显示1月11日承兑人同意付款,款已结清,但天津*原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款项。 截至7月11日向前手催付,即至今未付。

【法律依据及判例】

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协议处理:1.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2.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第七十八条 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2. 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义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五条 追索权的丧失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事由的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一百零五条 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策略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实务判例,本案依据买卖合同纠纷主张付款和依据票据权利行使追索权利利弊分析。

1. (一)以基础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请求北京安*公司支付货款。如以买方为被告,被告方则将会以实际交付了票据,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现是因承兑人(出票人)拒付,原告应该以承兑人和前手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抗辩。
(二)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则可请求前手和出票人共同承担付款义务。需要注意拒付证明的取得以及票据时效。建议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依法维护己方利益。

【承办结果】

本案通过以上分析,从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角度出发承办律师建议选择第2种方式处理,并设计好一整套诉前及诉讼的流程及技巧。在诉前处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即主动联系闫庆莉律师进行调解,一周左右时间即完成了付款,给当事人缩短了诉讼时间,也节省了诉讼成本,取得非常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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