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庆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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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者:闫庆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1444人看过


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关联公司是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实践中主要观点是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本质上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诉讼中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被申请人。

如何要求关联企业间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间存在混同用工的,劳动者可选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或实际用人单位作为主义务人,要求其他公司对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如果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则可以要求由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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