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庆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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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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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庭暴力黑手,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者:闫庆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遏制家庭暴力黑手,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承办人:闫庆莉  律师 

委托人基本情况:何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昭阳街道办事处薛河村106号,

男方基本情况:刘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基本案情

何某与刘某2003年8月2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9月6日生育一子。婚前两人感情尚可,婚后刘某不务正业,有嗜酒恶习,经常醉酒,而且每次醉酒发酒疯,一言不合就对何某拳打脚踢,抓住头发往墙上撞,或用皮带抽打实施家庭暴力, 2009年何某曾因不堪折磨割腕自杀过。2013年5月20日刘某又喝醉酒,再次往死里打何某,半夜何某趁刘某睡着逃出家,并于5月21日一早到**派出所报案。而后到律师事务所找到闫庆莉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5月21日早刚上班何某就来到了我的办公室,此时何某面容憔悴,头发零乱,左眼处淤青,还没开口就已经泣不成声。何某一声一句“闫律师求求你帮帮我,我快让俺对象打死了”,我一边安慰何某一边询问案情,何某告诉我,他对象刘某多年来一直对她施暴、折磨,惨不堪言,用脚踢,打倒后用脚跺,还经常抓头发往墙上撞,用皮带往身上抽。何某边说边掀起衣服来,身上、背上、腰间一条条皮带抽打的淤血痕迹十分刺眼,我也不禁感到震惊。这应该是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见过的最严重的家庭暴力。同样是作为女人,心里不由的心疼,也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切实维护何某权益。

何某告诉她已到***第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其进行拍照取证。何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与刘某离婚。因何某是半夜逃出家的,身上没有钱,经济困难。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我希望自己可以给何某提供法律帮助,争取给她提供法律援助。我骑电动车带着何某来到**第一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办案民警都十分同情何某,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派出所可以对刘某的行为给予治安拘留,但何某经再三考虑,自愿放弃追究刘某的行政责任,只希望能够顺利离婚,摆脱这场婚姻恶梦。我们依法调取了伤情照片后我们又一起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因何某是逃出家门,不敢回家,而何某所在村委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也不愿意给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话,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后来我又带着何某到***县妇联、***街道妇联办公室,经过不断的努力,最后***民政办、妇联办出具了有关证明,我们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县婚姻登记处调取了结婚证明,准备了所有的材料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子由何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承办法官看到我们提交的伤情照片后,也大为震憾,刘某庭审中胡搅蛮缠,对其的家暴行为轻描淡写,意图拖脱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依法维护了何某合法权益。本案受援人何某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家庭暴力案件屡禁不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受害人不知道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报警求助,或者报警后放弃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导致家庭暴力呈现反复性、周期性的现象,尤于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过后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这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认为法律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同时对于施暴者明确法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因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家庭暴力事实只要被法庭认定成立,就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法庭必须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受害人不仅要求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遭受的经济损失、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

“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天空,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呼吁公安、司法、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多部门充分发挥联动作用,连手遏制家庭暴力黑手,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文明、建康、富裕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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